时间:2019-1-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再三告诫我们,做经济工作,必须认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必须学会正确运用客观经济规律来改进我们的经济管理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也提出,要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由于还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以价值规律一定要起作用。价值规律象其它客观经济规律一样,当我们没有违反它的时候,它似乎并不存在,当我们的行动与它背道而驰的时候,它就会来惩罚我们。苏联是受到过价值规律惩罚的,我们现在有些方面也受到价值规律的惩罚。为着改进我们的经济管理工作,必须研究价值规律。

(一)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

什么是价值规律?过去许多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大体上是这样表述的: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量,各种商品按照它的价值互相交换。因此,要求商品的价格必须符合它的价值。这样的表述基本上是正确的,但很不完全。当商品的供求互相适合的时候,价格大体上是符合价值的。当供求不平衡的时候,价格就会背离价值。由于各类商品的供求经常不平衡,因此价格符合价值总是相对的,暂时的,而价格背离价值则是绝对的,经常会发生的。有些同志认为,价值规律同供求关系是矛盾的,供求不平衡就破坏价值规律。他们对价值规律的认识不全面,受上面所说的教科书的影响。价格符合价值,只是价值规律的静止状态,不是它的运动状态。各种事物都在不断运动,规律是指事物的运动规律。因此要全面认识价值规律,必须认识它的运动状态。

各种商品由于供求关系不断变动,价格也常常跟着变动。供不应求的时候,价格就上涨,高于它的价值。其结果生产就会增加,需要就会减少,变成供过于求。这时价格又会向相反方向变化,价格低于价值,供求关系也向相反方向变化,生产减少,需要增加,价格回升。价值与价格,生产与需要,如此互相影响,不断变化,这就是价值规律的运动状态。只有认识了价值规律的运动状态,才算全面地认识了价值规律。价格虽然经常背离价值,但它上下运动,是以价值作为中心的。所以认为价值规律就是价格符合价值,这是把这个规律简单化了。

我们常常说价值规律起调节作用,就是说价格的涨落,会引起供求关系的变化,从而调节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无政府状态,各种商品的生产与需要,是由价值规律通过价格的涨落来自发地进行调节的。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价格,调节供求关系,使供求关系除遇到经济危机外,能够达到相对的平衡。这样相对的平衡,是经过不断的破坏(不平衡),不断的上下摆动而实现的。过去常说“早晚市价不同”,可见这个摆动的频繁和剧烈。每一次比较大的摆动,常使许多资本家发财,许多资本家亏本以至破产。

在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建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的有计划发展代替了无政府状态。各种重要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是由国家计划来安排的,它们的价格也是由国家来规定的。过去我们常常说在国民经济中起调节作用的是国家计划,不是价值规律。这句话,基本上是对的,但不能机械地来理解。价值规律仍然在起作用,在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地方,价值规律就一定要起作用。起什么作用呢?斯大林说还起“影响”作用。在我看来,所谓“影响”也就是起一定的调节作用。不同的是,价值规律已经不能自发地起主要调节者的作用,而是被国家利用来起一定的调节作用,它是国家用来调节产销关系的一个工具。国家利用价值规律(通过价格政策)来调节各类产品的产销关系,这时调节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计划,价值规律是被国家利用着的工具。所以我们说主要的调节者是国家计划,不是价值规律。

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还要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产销关系呢?因为我们还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主要存在于两种场合:一种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商品交换,一种是国家和劳动者在分配消费品时候的商品交换。在这两种交换中间,价格的涨落会影响到交换的双方的物质利益。因此,提价或是降价,会显著地影响这些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变化,国家可以利用价格政策来谋求这些商品的供求的平衡。在这里,价值规律就被国家利用来作为调节某些商品的产销数量的工具。国营企业相互之间的产品交换虽然也要计价算帐,价格涨落也会影响各企业的盈利,但现在盈利多少基本上都交给国家,亏本则由国家补贴,职工基本上都按工资标准发给固定工资,不受盈利多少影响,所以他们对于这种产品交换的价格涨碆往往漠不关心。计价算帐是为了进行经济核算,基本上不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这里价值规律基本上不起调节作用。但是,这种企业赚钱亏本一样、赚多赚少一样的作法,是不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的。我们应该研究如何对国营企业也利用价值规律,把企业盈亏同个人物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要自负盈亏的,国家对集体经济的生产计划是指导性的,不是指令性的。集体经济单位只要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就可以参照国家计划来自己安排生产。而且国家只对少数重要产品制订生产计划,对于多数次要的农副产品,国家不订生产计划,而是通过国家收购部门按照一定价格同集体经济单位协商签订收购合同,或者自由收购。集体经济觉得价格对它有利,就多生产,多交售;对它不利,就少生产,少交售,甚至不生产,不交售。在这里,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就很明显。国家必须按照各种产品劳动消耗的变化和供需情况,及时调整价格,来完成国家的收购计划,保证市场供应。因为集体所有制经济自负盈亏,它们总愿意多生产价格高的产品,少生产价格低的产品。国家应该利用价值规律,即通过价格政策来指导它们的生产发展方向,不能强迫命令。多年来由于我们许多同志违反客观规律,搞强迫命令,造成严重损失,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必须下决心改变过来。

国家对职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不是商品交换。但按劳分配只能决定职工分配到的价值总额,至于职工利用这个价值总额去购买哪些消费品,由于消费品种类繁多,各人的需要又不尽相同,只能让他们自由选购,所以还必须进行商品交换。在交换中,每个人都愿意选购价廉物美的商品,不愿意选购质次价高的商品。在这里,价值规律也明显地起调节作用。国家不能强迫消费者购买那些商品,而必须利用价格政策来调节各种商品的销售数量。只有对极少数对人民生活关系特别重大的商品(如粮食和棉布等)才采取定量供应的办法。就连定量供应的商品(如棉布),花色品种也应当让消费者自由选择,所以价格政策仍起重要作用。

国营企业在相互交换产品的时候,也必须基本上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即尽可能使价格接近价值,这样才能正确进行经济核算。如果某种产品的价格显著地高于价值,则生产这种产品的企业就会通过不等价交换而多得盈利,消费这种产品的企业则成本增高,盈利减少。这样,后一类企业所创造的剩余产品,就会通过不等价交换而转移到前一类企业去实现,从而明显地降低经济核算的准确程度。所以,国营企业相互交换的产品,也必须遵守价值规律,不能让价格任意背离价值。在实行利润提成制度以后,这一点就更加重要。

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善于利用价值规律,这一点现在已经没有争论了,但对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是否能够限制,应不应当加以限制的问题,则仍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同志认为价值规律既然是客观规律,就不能够加以限制,也不应当加以限制。我历来就不同意这个看法,我认为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是可以限制的。理由是,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规律,而商品生产历来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为特征的。现在我们已经基本上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所以在生产中起决定作用的已经是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和体现这种规律要求的国家计划,价值规律一般来说已经不能自发地起主要调节者的作用,因而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已经受到限制。但我也不同意笼统地说价值规律不起调节作用,事实上它经常被我们利用来作为调节许多种产品的产销数量的工具。虽然许多种产品的价格是由国家规定的,但如果我们所规定的价格过于背离价值,就会出现这些产品的严重的供求不平衡状态,迫使国家不得不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来调整价格。至于那些国家不能统一订价的产品,即价格由地方政府或者产销双方(工业部门和商业部门)协商决定的产品,价值规律所起的作用就更大了。

(二)学会利用价值规律

社会主义社会重要产品的价格由国家制订,国家有可能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但要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五十年代初期,我曾经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价格,可以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加接近价值,因为国家通过计划来保持供求的平衡,价格可以不受供求不平衡的冲击。经验告诉我们,实际情况与此相反,社会主义国家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有时要超过资本主义国家。原因是资本主义国家在价格背离价值的时候,价值规律就会自动出来调节,使价格朝着价值的方向摆动。社会主义国家的价格是由国家规定的,价格背离价值的时候,即便市场上出现供求不平衡的状态,价值规律也不能自动地调节价格。如果领导机关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有些产品让它积压,有些产品让它脱销,价格和价值就有可能长期背离下去。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强调价值规律的作用,是因为苏联许多商品的价格长期背离价值,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他提出这个问题是很有意义的,但似乎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他承认国家和集体农庄的交换是商品交换,并说在有商品交换的地方,价值规律就一定要起作用,但又批评了农产原料的收购价格对这些产品的生产还起调节作用的正确主张。理由是这些产品的生产是由国家安排的,价格是由国家规定的,似乎这样国家就可以为所欲为。由于不重视价值规律对农业生产的调节作用,苏联征购粮食的价格有时候只及成本的百分之三十,连维持简单再生产也很困难。因此集体农庄就不愿意多生产粮食,一九五三年苏联粮食产量还没有恢复到沙皇时代(一九一三年)的最高水平。这是值得我们引为鉴戒的。

很长期间,苏联物价机构不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有的经济学家把一切客观存在的现象都认为是客观规律。苏联在反法西斯战争时期,轻工业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了五、六倍。战争胜利以后七次降价,还比战前高一倍上下。因此五十年代初期,轻工业很赚钱,重工业却赔钱。这是价格背离价值所造成的。可是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竟认为这体现着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把战后十年消费品的七次降价说成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这都是不符合实际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我们的物价工作比较重视价值规律,但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不能迅速消灭,使农业的扩大再生产比较慢。在自然条件比较差的地区,农产品的价格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遇到灾荒连维持简单再生产也很困难。全国解放后二十多年,我们把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提高了一倍,剪刀差似乎是大大缩小了。但是农业受自然条件,特别是受土地影响很大,尽管农业的生产条件大大改善,但劳动生产率增长很少,有时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反而随着产量的提高而上升了。工业生产不一样,劳动生产率增长比较快,产量愈大,成本愈低。所以工农业产品的比价,需要随着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调整。文化大革命以来,由于林彪和“四人帮”的干扰,物价很少调整,所以已经缩小的剪刀差又扩大了。现在粮食生产的情况是,有的高产区增产不增收,靠社队企业賺了钱来保证农业的扩大再生产。有的低产区的收入连维持简单再生产还有困难,为着维持简单再生产,把农民的劳动报酬降低到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生活需要,必须靠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收入来补贴。为着使农业生产能够迅速发展,除了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以外,还应该根据已经变化了的情况调整工农业产品价格,缩小剪刀差,逐步做到等价交换或者近于等价交换。现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建议国务院作出决定,粮食统购价格从一九七九年夏粮上市的时候起提高百分之二十,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百分之五十,其它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也要分别情况逐步作出相应的提高。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农用塑料等农用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在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O年降低百分之十到十五,把降低成本的好处基本上给农民。党中央的这一建议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付诸实施以后,必将对加快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起巨大的推动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为着防止经济发展的无政府状态,有必要对物价加强计划管理。但社会产品有几万种,按不同规格花色计算有几十万种,很难都由国家来统一规定价格,价值规律对国家管不到的次要产品的供销事实上还是在起调节作用。现在国家管得最严格的主要产品(如粮、煤、钢)一般都是价格偏低,而国家管不了的次要产品,则价格高,盈利多。农民说“种粮不如种瓜,种瓜不如拉沙”。工业是采掘工业多数盈利少,不少企业亏本,加工工业盈利多,因而发展很快。这种现象,同国家要求的生产发展方向是背道而驰的。过去我们不用经济手段,而用行政命令来防止这种现象,在农业中是实行强迫命令(如经济作物区要求粮食自给),瞎指挥,砍掉多种经营,结果经济作物下降了,粮食上升很慢。在工业中也搞“无米之炊”,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愈来愈紧张,有的加工工业上半年就超额完成全年计划。这里可以看到,违反了价值规律,国家计划也会失去调节作用的。我们的原则仍然是“计划第一,价格第二”。但是价格搞乱了,价值规律就会起来逼迫我们修改国家计划,甚至自发地起调节作用。

价格不合理使我们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遇到困难。如现在大家关心用什么指标作为评比企业工作成绩的主要标准。现在事实上是用总产值,这会鼓励大家浪费原材料。改用净产值也不行,会鼓励大家浪费劳动力。有人主张用利润这个指标作为衡量企业经营好坏的主要标准。可是现在各个行业利润相差很大,原因是有些产品价格高于价值,有些产品价格低于价值。如果以利润为标准,加工工业都可得奖,采矿工业很可能要受罚,这怎么行呢?所以,不调整价格,要认真地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也很困难。如果让价值规律来自发地调节价格,这样整个国民经济就可能陷入无政府状态,国家计划起不了调节作用。国家应当善于利用价值规律,不能让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

完全用行政办法来管理价格,事实上也很困难,可能产生种种流弊。国家不可能规定每一个地区的每一件产品的价格,往往只能规定几条作价原则。比如在成本上加上百分之几利润,结果就有可能鼓励人家多用贵重原料,还可能使加工工业比原材料工业多得利润。又如规定各省在原价上加地区差价规定各地价格,结果使从上海经大连运往沈阳的商品,大连的价格反而高于沈阳。因此,我们的价格管理办法应当灵活一点,必须准许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价格,不要简单地只许实行一种计算方法。只要各企业自己承担经济责任,同时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它们就不会胡乱抬价或削价,即使犯了错误也能够及时纠正。要教育各级干部认识价值规律的作用,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细心观察市场情况,自觉运用价值规律。

(三)怎样利用市场的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既然存在着集体所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还必须保存商品货币关系,我们就必须善于利用市场的作用。资本主义国家由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我们当然不能采用。苏联三十年代到五十年代片面强调国家计划,不大利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我们过去主要学了苏联的方法,但有所改进,比较注意市场的需要。可是许多同志没有把这个问题提高到理论上来认识,有许多政策执行得不自觉,或者半自觉,所以做得还很不够。

我们国营商业基本上学习了苏联统购统销的办法,工业部门按照国家计划生产,工厂生产什么,商业部门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市场供应是以产定销,不是按照人民的需要定收购计划,按收购计划定生产计划;而是倒过来,生产什么就销售什么。反正国营商业只此一家,消费者不要不行。采取这种办法,品种花色会愈来愈少,质量会愈来愈差。这种现象,苏联长期没有改变。我国并没有完全采取这个办法,计划产品比较少,对许多种日常生活用品,国家不订指令性的生产计划,商业部门的订货事实上起了计划的作用。象棉布这样重要的消费品,生产供应都由国家计划规定,但品种花色事实上还受商业部门的订货计划调节,或者由工业部门和商业部门的订货合同来调节。商业部门接近市场,比较了解人民的需要,比计划部门“闭门造车”制订计划是好得多了。

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供应,商品质量、品种花色往往不符合人民需要,因此有些人就怀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认为如果不让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就必然是以产定销,而不是以销定产,生产和人民需要的脱节无法解决。我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资本主义市场反映人民生活需要比较灵敏,是通过价格涨落这个“寒暑表”来实现的。社会主义国家价格是由国家规定,不可能通过价格的自由涨落来反映人民的需要。但是国营零售商业机构天天同消费者接触,他们完全知道人民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如果及时地把市场情况向上级反映,比通过“寒暑表”来反映可能还快一点。批发机构也知道什么商品积压,什么商品脱销。如果他们以此来调整收购计划,并通过收购计划来调整生产部门的生产计划,生产和人民需要之间的矛盾是可以很好解决的。现在,在这方面做得还非常不够。

要使上述办法行之有效,我看对日用工业品有必要改变现在的统购包销制度,改行选购自销制度。商业部门按照市场需要,同工业部门签订收购合同。凡是市场不需要,人民不欢迎的商品,商业部门可以拒绝收购。现在,纳入国家计划的产品,不论质量好坏,品种规格花色是否适合市场需要,商业部门必须收购。甚至没有纳入国家计划的产品,只要省委、市委、县委下一道命令,也非收购不可。这种凭“长官意志”,不管人民需要的办法必须改变。商业部门实行选购以后,工业部门可能会有不同意见,说这种商品有人要,你为什么不收。可否考虑凡是商业部门不收购的商品,准许工业部门在服从市场管理办法条件下自销,或者由工业局设立联合门市部来销售。有些新产品是否符合人民需要,工商部门都没有把握,可以由有关工业部门设立门市部进行试销。总之,渠道要多一点,管理要宽一点,商业部门不要一家独办。

还有一个供销合作社作用的问题。供销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对组织小生产者,同资产阶级争夺市场领导权是起了重要作用的,解决了列宁认为很难解决的问题。供销合作社在农村中组织供销,把农民团结在自己的周围,割断了资产阶级同农民的联系。现在供销合作社在收购三类农副产品方面还起重要作用。但是,供销合作社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远远不够,有些工作做得还不如旧社会的小商人。现在市场上许多山货土产的供应比解放前减少了。象黄花、木耳、红枣、柿饼、花生等类东西,解放前是不论城市集镇,一年四季都能买得到。现在连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平时也难以买到,只在节日供应一点。这些除花生要同粮食争地以外,其它产品到处可以生产。许多山货土产比解放前不是增加了,而是减少了。原因很多,党委只抓粮食,不抓多种经营,甚至不给农民一点时间去采集野生植物,这是一个重要原因。供销合作社作为一个购销部门,也有一定责任。

一九七八年五月我到安徽几个山区进行调查研究。安徽的社队企业发展比较慢,但是山区满山都是资源,发展社队企业和农民家庭副业大有文章可做,发展种植、养殖以及加工工业门路很多,如果好好利用,山区肯定会比平原富。问题是要解决收购运销问题,也就是说要解决市场问题。

一九六二年制订的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决定指出,我们的商业包括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农村集市贸易三种,合作社商业是国营商业的助手,集市贸易是以上两种商业的补充。现在我们的供销合作社实际上已经是国营商业,没有合作社商业了。而且供销合作社不能进城,在城市只有国营商业,只此一家,没有竞争。可不可以让供销合作社自己在城市出售自己收购的某些产品,减少一个中转环节?这样就可以使供销合作社多了解市场情况,对供应市场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现在各地社队企业发展很快,这些社队企业除发展种植、养殖业外,还大量发展农产品的加工工业以及其它工业。南斯拉夫办的农工联合企业,从小麦、面粉到面包,从牛奶到奶粉,还有罐头食品,都能生产,而且自己运销。我们现在的人民公社正在发展成为农工联合企业,还没有搞商业。可以考虑允许公社企业在一定条件下经营自己的部分产品的销售业务,比如种蔬菜、养猪、养鸡、养鱼的公社在大城市设立联合的门市部,受市、县的公社企业局领导,并受市、县的工商管理局监督。这样减少中转环节,菜、肉、蛋、鱼可以新鲜一点。允许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让居民自由选择。做到公社多赚钱,国家少赔钱,居民也满意。总之工业要有一点竞争,商业也要有一点竞争,让人民“择优录取”。

李先念副总理在全国财贸双学会议讲话中,把商业比作人身上的循环系统,这个比喻是非常确切的。我们财经工作总方针是“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或者说发展生产,满足需要)。在生产和需要之间,隔着一个相当长的流通渠道,好象人身上的血管。如果血管堵塞,生产同需要就联不起来,生产就不能发展,需要就得不到满足。我们要使循环正常,就必须在不破坏统一计划的条件下,使流通的渠道多一点,流转的环节少一点。现在我们的管理方法,有的把山货土产愈管愈少,把活鱼管成死鱼,把鲜蛋管成臭蛋,应当改一改。思想再解放一点,胆子再大一点,办法再多一点,步子再快一点,使商业工作也能适应四个现代化的要求。

现在,大家都说我们的经济管理体制非改不可,而且不是小改,而是大改。改的原则,就是少用行政方法,多用经济手段。对商业工作来说,就是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更好地利用价值规律,为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

(摘自:《红旗》杂志年1月期第62页)

赞赏

长按







































北京治疗白癜风医院哪个好
最好白癜风专科医院


------分隔线----------------------------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发布优势
  • 广告合作
  • 版权申明
  • 服务条款
  • Copyright (c) @2012 - 2020

    电话: 地址:

    提醒您: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做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 请速与我们联系